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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突发事件报告、处置和调查处理规定》正式出台

近日,《长江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突发事件报告、处置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2021年第11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于日前正式印发。《规定》的出台,为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信息,规范公司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撑。

《规定》共7章42条,明确了突发事件概念、分级和管理职责,规定了突发事件报告、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工作原则、程序、时限和要求。

《规定》明确,公司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应急管理中心(值班室)是公司突发事件综合管理部门,对应职能部门是公司突发事件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突发事件报告、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定》对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以及调查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报告”要及时准确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核实初步信息后,应第一时间由子(分)公司值班室电话向公司应急管理中心(值班室)初步报告,并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公司应急管理中心(值班室)接收信息后,应立即将信息流转至公司对应职能部门。公司对应职能部门报告分管领导,组织分析评估作出信息处理意见,按规定执行向公司主要领导和长江航道局航道运行处(总值班室)的电话快报和书面报告程序。自突发事件补充报告后至处置工作结束期间,实行跟踪报告。

“处置”要迅速得当

实行分级响应,与突发事件等级相对应。公司可以启动或授权子(分)公司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公司、子(分)公司接到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单位应急响应命令,或获悉本单位发生突发事件,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根据研判确定的突发事件类别和等级,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调动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恶化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减少事件危害,并按要求报告处置情况。

“调查”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无人员死亡的Ⅳ级突发事件的内部调查工作由公司组织调查组或授权子(分)公司组织调查组实施,未达到Ⅳ级的突发事件内部调查工作由子(分)公司实施,当突发事件涉及2个以上子(分)公司时,其内部调查工作由公司实施。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由子(分)公司负责调查的突发事件。无人员死亡的Ⅳ级突发事件和Ⅳ级以下突发事件的内部调查工作应自调查组成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处理”要权责一致、“四不放过”

突发事件调查单位安委会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议、作出事件处理意见或建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由子(分)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及时向公司报备。事件发生单位应当依据突发事件调查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单位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认真吸取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坚决防止事件再次发生。子(分)公司应定期对本单位突发事件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并向公司报告。

《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调查处理。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重要信息的,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指挥、干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未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调查和处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奖惩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据悉,公司应急管理中心(值班室)已于2021年9月1日正式试运转。公司所属4个工程局和救捞局均按要求设立并实质运行值班室,并进一步理顺了管理关系,其他单位明确了应急值班职责和要求,基本实现公司两级值班室上下联动、有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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