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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效力论文

效力合同论文合同法合同的效力论文关于合同效力的论文姓名教育层次开放专科指导教师日期2012年11(二)行使撤销权?4参考文杨志军摘要: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其效力有效与否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的合同。本文将主要介绍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以及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关键词: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撤销权意思表示可撤用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等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在此种情形下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不仅不符合合同法的最基本理念,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悖于公平、平等、自愿原则。随着《合同法》的颁布施行,立法者们将可撤销合同制度写入《合同法》中,可撤销合同制度才逐渐趋于完善,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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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合同的撤销是指因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当事人一方因此享有撤销权,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此处是我们在学习合同法应注意的细节。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撤销权人。可撤销合同具有下列几个特征:(1)从撤销的对象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仍具有法律效力。(3)可撤销的原因有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由撤销权人决定,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实现撤销权。可撤用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表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是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表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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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可撤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相悖于公平、平等、自愿原则,没有在这些原则下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也不符合合同法的最基本理念。显失公平是指在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分配明显不对等,使一方处于重大不利的境地。对于怎样判断显失公平呢?应当从其构成要件上加以判断。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为:(1)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2)不对等违反了公平原则,且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除了根据其基本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外,还应根据合同所涉及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显失公平与情势变更的区别有如下几点:引起的原因不同:显失公平主要是主观因素造成的,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存在瑕疵;情势变更主要由不可归责于合同订立当事人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当事人的心态不同:显失公平是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而订立合同,并努力希望达到结果的发生;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追求。评判基础不同:显失公平是合同效力的评判规则,以合同订立时的情势为基础来认定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阶段的适用原则,以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情势的变更为基础来判断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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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不同:出现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情势变更将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解除的效力一般不溯及既往。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对于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判断其行为是否为欺诈行为,应从其构成要件上着手。其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存在欺诈行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胁迫是指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不法的侵害,使其产生恐惧,并基于这种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同样对于胁迫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其构成要件以下四个:存在胁迫行为;相对人产生了恐惧;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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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指误解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人受到重大损失,以至于根本违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对重大误解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适用时应根据涉及的具体关于重大误解的分类,根据其性质划分,一般认为,可以将重大误解分为下列三类: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误解。对于乘人之危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该规定,乘人之危的概念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他人的为难处境,迫使他订立对其极为不利的合乘人之危的特点在于一方利用他方的危难处境,其构成要件为:(1)他方陷于危难处境;(2)陷于危难之中的当事人迫于自己的危难处境接受了极为苛刻的条件,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合同;(3)从结果上看必然导致结果显失公平。《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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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中擦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导致合同存在可撤销的原因可包括下列两大类。(1)显失公平。(2)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与其内 心的真实意志不一致,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 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行为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可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引起(如对民事行为的性 质发生错误认识),也可能因为某种客观原因引起(如受他 人欺诈而上当受骗)。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包含有以下四个方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 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 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 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 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 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 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 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 10 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 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 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 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 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毕业论文题目论合同解除学生田袁帆学号 专业班级法学 041 班指导教师何爱华江西 -------------------------------------------------------------------------2一、合同解除概述(1 )合同解除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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