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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国务院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证书取消和调整的决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内容: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

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得以“消证”的政策,你怎么看?欢迎参与讨论,请在留言处分享您的观点。

物业上岗证

物业上岗证,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提交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复印件。

物业上岗证需要通过考试获得,持证者可从事物业部门工作。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1996年9月,建设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和房地产业司联合发出了《关于实行物业管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的通知》,为全面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供保障。根据建设部建教培【1996】41号文件规定,1999年1月1日起,对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全部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2006年后物业上岗证在一些地区中断过,比如上海。上海在前几年(2012年前)就没有物业上岗证培训和发证,从2012开始又有相关证书培训了,从上海学历教育了解到,上海从2012年又恢复上岗证培训了,而且上海还开了新的相关培训是助理物业管理师培训,这证书相当于三级证书。

注册物业管理师

简称CPM,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通过对房屋建筑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服务。自2010年开始,原劳动部物业管理师全国范围内暂停考试。自2010年10月起,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首次进行资格考试,选拔高端的物业管理人员服务社会。根据2015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决定取消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

物业管理资格证书

近年来,物业管理作为新兴服务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新建物业管理公司不断崛起。2007年6月19日颁发,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分为:物业管理员-中级、助理物业管理师-高级、物业管理师-技师),该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编号、统一颁发,全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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