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写作范文 > 正文

培训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培训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培训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

  一、收费制度

  一、报名流程记表,,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的办学行为、健全机构各项规章

  免费咨询—入学测试—制定学习计划—缴纳学费—填写个人信息登

  二、收费办法

  1、新生入学按照各学习阶段的课程收费标准以及教材和学习资料的实际价格进行收费,具体的参照附件。

  2、插班生按照实际课时数收取学费、材料费、资料费;

  3、学费应在学生收到缴费单3天内完成缴费事宜,若有延迟:

  1)延迟一周缴费的,学生任课老师需向学校做出书面说明并及时催缴;2)延迟两周以上缴费的,学生任课老师课时将取消课时的核算;

  4、收取学费必须统一开具收据单(写明报班科目、班级、实际费用、活动优惠等)。

  第二退学、退费

  一、机构在收费开具的收费收据作为退费的唯一凭证依据。

  二、退费执行标准

  1、若因机构原因造成学生无法完成学习计划的情况,学生要求退学、退费,学校须退还剩余费用,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学生所缴纳费用-已消费费用=剩余学费

  2、学校开课前,学生因不可抗拒的理由,如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5%手续费,再予以退还剩余的费用,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学生所缴纳费用-已消费的学费-学生所缴纳费用5%=学生所得退款

  3、开课后申请退学或退费的情况:

  1、交费后至学期小组开学后的15天内,学员有特殊情况需退学的,扣除课时费后,按剩余学费总额的80%退费。余学费总额的60%退费。

  1、学期开学后的第15-30天,学员需退学的,扣除课时费后,按剩

  2、学期开学后的第30天,不再办理退费手续。

  3、单据遗失者,不予退费。

  三、退费流程

  1、学员家长提出申请,填写退费申请表;

  2、任课老师沟通学员学习情况,确认责任方,如果是校方责任,或者学员确实有特殊情况,无任何原因校方不予办理退费;

  3、任课老师核实课消情况,签字确定(三日内完成)

  4、家长凭当期缴费收据及已签批退费申请表15号至前台开具退费单,由陈校长审核签字

  5、凭签字后的退费单由财务支出退费。此规定在招生简章或招生资讯时向家长公式,并在缴费时以一式两份的形式,要求学生或者家长签字,自签字起具备法律效力。

  培训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

  一、报名流程

  填写报名表-免费咨询-入学测试-制定学习计划-缴纳学费-填写入学登记表-正式入学

  二、收费办法

  1.新生入学按各学习阶段的课程收费标准以及教材和学习资料的实际价格进行收费,具体费用明细请参照附件1.

  2.插班生按照实际课时数收取学费、教材费、资料费;

  3.学费应在学生受到缴费单后3天内完成缴费事宜,若有延迟:

  1)延迟一周缴费的,需学生提出书面说明,并由学生顾问、培训学校负责人和常务总监签字同意,如果未提供书面申请的说明,将处以罚款,具体罚款方式如下:

  罚款金额=应缴纳学费*1%

  2)延迟两周缴费的,需学生提出书面说明,并由学生顾问、培训学校负责人、常务总监以及百事威总经理签字同意,如果未提供书面申请的说明,将处以罚款,具体罚款方式如下:

  罚款金额=应缴纳学费*2%

  3)延迟超过两周以上缴费的,一并处以按照学费5%的金额进行罚款,具体罚款方式如下:

  罚款金额=应缴纳学费*5%

  4.学生缴纳清学费后,学校须按照国家财务规定的流程和方式,签发收据作为缴费证明;

  5.学生一旦缴费办理入学,必须按照****培训学校的学生管理办法完成学习计划规定的学习,如果因为各种原因产生要求退学或退费的问题,将按照百事威退学、退费管理办法执行。若学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要求退学、退费,学校扣除手续费、管理费和服务费予以退还;如若学生因个人主观问题要求退学退费,学校将合理地收取违约金;具体实行办法,参照退学、退费管理办法。

  第二章、退学、退费管理办法

  一、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使用相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该票据作为学校收费和退费的唯一凭证依据。

  二、学校入学后因故要求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并出具书面的材料和凭证。

  三、学校办理退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若因校方的原因造成学生无法完成学习计划的情况,学生要求退学、退费,学校须予以退还剩余的费用,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学生所缴纳费用-已消费的费用=剩余学费.

  2.学校开课前,学生因不可抗拒的理由,如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而向学校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5%手续费,再予以退还剩余的费用,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学生所缴纳费用-已消费的学费-学生所缴纳费用*5%=学生所得退款。

  3.开课后申请退学或退费的情况:

 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

  培训学校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第七条在民办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

  第八条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入伍,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第四至第七条计算退费额度时应给予特殊照顾。

  第九条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广告和简章中的承诺,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第十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缴费学期(学年)。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违规,被学校按照学生管理制度开除的,学费一般不予退还。学校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第十二条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学校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学校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应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撤销退学请求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留校继续就读。

  第十五条各民办学校依据本办法,可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具体的退学退费管理办法,并通过张贴公告,编入招生简章(广告)、学生手册、入学须知等方式进行公示,并将有关内容编入学生入学协议中。

  第十六条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书面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纠纷调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学生对学校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后,可以向学校的审批机关提出信访。审批机关在接到学生书面信访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信访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市教委关于《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发布施行的《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培训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维护学员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机构收费、退费,是指培训机构在面向社会办学过程中,为实施教学活动向学员收取费用及因各种原因退还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

  第四条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分为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等。各级价格、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收费、退费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培训机构举办有政府财政资助的培训项目,其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培训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示,并严格按照备案或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未经备案或批准不得收费。

  第六条

  培训机构同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合作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退费按合作学校经批准的项目、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培训机构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每次收取不得超过6个月(或1000课时)的培训费用。

  培训合同应当载明:培训项目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起止日期、教学课时、教学地点、结业成果形式、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规定等内容,并提供具体教学计划作为合同附件。

【培训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

上一篇:天灸新用

下一篇:解仓饮子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