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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三篇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三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一篇 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三篇

  一、成都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众信息网公示以下信息:

  (一)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房屋类别、可预售建筑面积;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及建筑面积测绘成果;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四)商品房源的销售状态和权利限制状况;

  (五)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账号;

  (六)商品房销售挂牌价格;

  (七)商品房拟竣工交付使用的日期。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向商品房购房人说明预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买卖当事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公示的合同示范文本,就买卖的商品房拟订合同条款;

  (二)买卖当事人通过网备操作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确认无误后,共同提交“联机打印”;网备操作系统联机打印该合同,买卖当事人共同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后,依约收执;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联机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通过网备操作系统录入购房人身份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还应当录入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已交购房款金额),同时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交“登记备案”;

  (四)网备操作系统核实后,除本办法第九条情形外,自动生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信息,并在相应的房源信息栏内显示该商品房的销售状态为“已售”。

  关于变更的重要内容

  买卖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以下内容之一的,买卖当事人应共同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共同购房人之间共有方式及份额变更;

  (二)在购房人间减少共有人;

  (三)购房人在家庭成员(仅含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间更名或增加共有人。

  办理前款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买卖当事人签署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

  (二)证明合同登记备案信息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材料;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及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资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关于注销的重要内容

  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原件:

  (一)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买卖当事人签署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申请表;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的协议(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的除外);

  (四)能载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的购房交款凭证(与登记备案中记录信息相符);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及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存在下列情形(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判裁解除合同的除外)之一的,实行会议议决制:

  (一)同一商品房项目内一次性申请注销备案5套(间)以上或同一项目一个月内累计申请注销备案20套(间)以上;

  (二)同一购房人一次性申请注销备案3套(间)以上;

  (三)同一商品房源注销备案3次以上;

  (四)提交材料中的付款凭据与登记备案中录入的付款凭据不一致;

  (五)市场监管中发现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购房合同备案有什么意义

  实行购房合同备案制度,可以对开发商进行有效的制约。它不仅能促使开发商加快建房,按章办理产权证,也可使购房者更加放心,很好地规避了一房二主为消费者带来的诸多隐患。

  某些开发商推迟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将房子再次出售,一房多卖,最终损害购房者的利益。只有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房屋买卖交易的合法性和唯一性才能得到有效保障。而合同何时生效,当事人是可以约定的。如果合同约定自备案之日起生效,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发商就可以以此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备案手续可以由出卖人、购房人双方共同办理,也可以委托出卖人单方办理。通常这一手续是由开发商负责办理,购房人只需要提供相关委托书等资料即可。法律规定了一个备案期,消费者应及时向房管部门查询。另外,购房合同份数是当事人双方约定范畴,消费者可要求多签一份合同留在自己手里,其他合同拿去备案,这样万一出现问题,可依手中的合同维护自己的权利。

  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

   第三条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

   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

   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

   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

   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

   5.管理费:以本款1到4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

   6.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贷款的利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二)利润

   以本暂行办法第五条成本1—4项之和为基数核定。利润率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税金

   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四)地段差价,其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段差价收入存入建设银行。

   第六条下列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

   1.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2.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七条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住宅差价,其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第三章商品住宅价格管理

   第八条物价部门对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价格分级管理权限,除国家物价局另有规定者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制定商品住宅价格,必须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应在前期工程结束时,按商品住宅的预算成本、利润、利息、税金等申报价格,报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审核,由物价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不得在已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因素以外擅自追加住宅小区的配套工程项目而提高商品住宅价格。工程后期确因发生不可预见的建设费用,需要调整价格时,应按前款程序重新报批。

   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价格销售商品住宅。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可以适当下浮。

   第十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严禁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开发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国营城市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二)越权定价和擅自提价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商品住宅定价成本的;

   (四)擅自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的成本项目和开支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除第(五)项和其它违反财政、审计法规的行为,由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对外国人、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出售商品住宅的价格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会同建设、财政、建行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和财政部、建行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1992年8月10日起施行。

  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三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上市预售的房屋没有申请价格备案?这样的房子最好别买!7月12日,记者从市房管中心了解到,今后,我市预售的商品住房实行价格备案管理措施,没有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价格备案的不予办理预售手续。

  7月12日,市房管中心组织我市60多家房地产业开发企业进行集中学习。会议对我市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商品房预售及资金监管、农民进城购房补贴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商品房预售前须办理价格备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建房〔2017〕80号文件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市就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出台了新举措。

  根据文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房产主管部门申办预售许可证前,须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开发企业必须一次性公开每套准售房源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价外费用,不得捆绑销售车位以及设置其他附加条件。

  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

  根据文件要求,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根据市场变化确需上调的,必须提供充足的调价依据和理由,并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

  商品住房库存周期在12个月以下,且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同比增幅超过30%或价格同比增幅超过20%的市、县(市),新备案预售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原则上不高于2017年4月份周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水平。

  规避监管或套取商品房预售资金将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开始执行,该办法的实行是保证商品房项目如期建设、按期交付的重要制度,是维护广大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手段。

  房地产主管部门一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不实证明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留挪用预购房款或不将预购房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的,一经查实,房管中心将会同银行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档案。

  在这里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凡是2016年12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盘,预售许可证上都有注明监管银行、开户名、监管账号。消费者在购房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查看这些重要内容,购房款一定要存入指定的监管账户。如果开发企业直接收取定金、预付款、购房款,均属违规行为,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可以随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392-3337955。

  没有申领购房 补贴的抓紧了

  按照《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支持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15年9月18日至2017年9月17日期间,在市区(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在房管部门备案的第一套商品住房或第二套改善住房的鹤壁市农民(以上均不含安置房),均可申请购房补贴。

  尚没有申领补贴的购房农民,请抓紧时间到智慧鹤壁房管中心窗口办理相关申领手续,千万别错过申领时间,以免享受不到相关优惠政策。

【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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