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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昆区H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二审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H某,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

上诉人因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2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中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认为该判决量刑过重。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2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中故意伤害罪部分对上诉人的判决,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被害方在案件前因上负有一定过错,且在量刑时也未酌情从宽处罚。

(一)本案被害人的行为符合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的过错虽然不能决定上诉人的行为定性,但是却可以影响上诉人的量刑,即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之一。具体到本案,被害人的行为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理由如下。

1、被害人先行实施了不法挑衅行为。本案中,被害人一方先行挑衅上诉人和祁联联,拦着不让上诉人一方回家。且结合一审查明事实,上诉人并无对被害人妻子骚扰事实。被害人一方酒后对与其并无利益冲突关系的上诉人,进行言语和行动上挑衅,属于无故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

2、被害人侵犯了上诉人的正当法益。本案中,被害人一方酒后无辜对上诉人寻衅滋事,阻拦其回院休息,且被害人首先动手殴打上诉人,已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而上诉人的正当法益是法律所保护的。

3、先行不当行为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本案中,被害人实施的不法挑衅过错行为,对引发犯罪具有直接或间接作用的行为。正因为被害人实施的不法挑衅过错行为,且三人殴打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伤害犯罪动机的产生、犯罪意图的形成、犯罪行为的实施、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诱发、指引和上诉人化,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因此,一审法院简单认定本案中被害人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过错,属于认定错误,导致该情节没有作为本案上诉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之一。

(二)对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方在案件前因上负有一定责任的,在量刑时也应酌情从宽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2条的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此类上诉人犯罪系事出有因,与发生在社会上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上有明显差别,故在对上诉人量刑时应体现差别。总体而言,对此类犯罪应酌情从宽,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区别对待的精神,从而更加有效地改造罪犯和预防犯罪。

本案中,被害方先行挑衅性质行为,引起上诉人的不满,且被害方首先动手殴打上诉人。故即使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不构成刑法意义上过错,但亦负有一定的责任,且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因此,在量刑时,对上诉人应酌情从宽处罚。

二、对本案上诉人坦白等法定酌定情节,一审法院在量刑时未应予充分考虑。

本案中,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此情节应在量刑上加以体现。但原审法院在决定对上诉人具体处罚时,未予以充分考虑。

需要上诉人调的是,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系累犯,因从重处罚。上诉人认为,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考量,而不是一律地判处法定最高刑。只有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适用法定最高刑。

上诉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盗窃罪属于非暴力犯罪,且本次事发有因,上诉人并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上诉人所犯之罪应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慎用死刑的今天,亦不能仅因累犯情节而加重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

三、审理民间矛盾引发的死刑案件,不能仅看危害后果,还应综合考虑全案因素,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谨慎作出裁判。

(一)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应当与诸如抢劫杀人、上诉人奸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加以区别。

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一般上诉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明显不同,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相对较小,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害方在案件的前因上负有一定责任,属于应酌情从宽处罚、从严控制死刑的范畴。

(二)一审判决没有妥善处理被害方要求严惩的意愿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之间的关系

《意见》第29条规定,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严格控制死刑是对死刑适用总体上、战略上、趋势上的严格把握,就是要防止任何不必要的适用甚至滥用。对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绝不能作出违反法律政策的判决,要坚决维护法治的权威。

本案中,虽然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且要求严惩的意愿上诉人烈,但在全面考察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的基础上,结合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根据“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要求,不应当判处上诉人死刑。

综上,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方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在案件起因负有责任,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悔罪等情节。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此致

某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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