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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名车间同事 13人确诊“慢性苯中毒”

冇健康要钱做咩

南都讯 记者韩成良 通讯员 钟紫薇 26岁姑娘小华(化名)在谢岗一电子厂上班,两年后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小华把工厂告上法庭索赔29万余元,工厂以“小华也在其他电子厂工作过”为由拒负全责。法院审理发现,被告工厂85名同工种员工中,有13人被诊断患此类职业病。法院以此推定该工厂在工人职业病防范上有重大缺陷,最终判工厂赔偿小华28 .9万余元。

女工苯中毒同工种13人中招

现年26岁的四川姑娘小华2006年3月来到东莞,在一科技公司品管部任职,从事接触天那水的检查工作。2009年6月小华离职,不久入职谢岗镇某电子厂担任技术员,需要接触油漆、天那水。

2011年6月,小华在该工厂工作两年后感到身体不适,在市慢性病防治院体检时发现白细胞偏低,此后一直住院治疗。2012年1月11日,小华被该院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中性粒细胞减少症)。随后小华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七级,社保部门支付小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10元。

在2011年6月,该电子厂对85名同工种工人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发现包括小华在内的13人患同类职业病。厂方无法提供小华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及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材料。

患者有类似工作经历工厂不愿负全责

小华认为,因工厂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没有做好职业防护措施,也无告知其工作内容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致使她在工作中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患上职业病,工厂存在重大过错。小华与工厂协商无果后,诉至市第三法院索赔29万余元。

庭审时用人单位辩称,公司已按工伤保险规定承担责任,不应再支付“残疾赔偿金”。即使公司承担也不应全部承担,因为小华“此前有过三年多类似工作经历,也会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在职业病防范上存重大缺陷判赔28 .9万

市第三法院审理认为,小华入职时,公司没为她做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无法证明小华患职业病是由于她在之前工厂工作所致。该公司85名同工种员工中13人患职业病,比例非常高。法院以此推定该公司在工人职业病防范、安全生产保障上存重大缺陷。因此,法院认定该电子厂的不当行为是导致小华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过依法各项计算,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电子厂支付小华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元。据介绍,该电子厂已诊断13名职业病患者员工中,已有两人起诉工厂且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慢性苯中毒是,长期吸入一定浓度的苯引起慢性中毒,有头晕、头痛、无力、失眠、多梦等神经衰弱症状,或齿龈、皮肤出血,女性月经失调或过多。主要表现血液变化上,开始先有白细胞减少,后出现血小板减少和贫血,重者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或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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