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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离职工资结算时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劳动法离职工资结算时间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法离职工资结算时间规定 劳动法离职工资结算时间规定

  一、新劳动法辞职赔偿:

  1、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用人单位的批准。

  2、如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立即辞职。

  3、如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4、试用期的,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可以随时辞职,之后,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单位不能扣辞职劳动者的工资,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况下和劳动者签订了违约金条款。

  6、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只能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和约定了服务期的情况下约定违约金条款。

  7、如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按照劳动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二、新劳动法解雇:

  1、2008年1月1日以后,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只能从08年1月1日计算工作时限。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3、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你不存在过错),08年1月1日前和之后的工作时限可分别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主张经济补偿。

  6、08年1月1日前可获得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08年1月1日以后的可获得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7、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三、新劳动法辞职工资:

  1、按劳动法的规定,法定的公休日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并按下述规定方法计算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

  a.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加班工资的计算:

  每天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小时工资×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200%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300%

  2、按上述规定你的工资应为:

  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应为:约定的月工资÷21.75天)×8天

  平常加班12小时的工资:日工资÷8小时×12小时×150%

  公休日加班的工资:日工资÷8小时×13小时×200%

  3、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规定支付工资,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解决办法有三:

  第一,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第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不收费,不用律师),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4、辞职理由建议你参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来提出,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给加班工资、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

劳动法离职工资结算时间规定

  小李一直在杭州工作,今年3月26号从当地的一家公司离职了,之后要求公司给结算工资。

  然而他被公司告知员工工资是每个月15号发放,他的工资也需要到4月15号才能发放。

  可是小李在网上查阅资料发现, 有规定说员工离职时工资需要立刻给予支付,也有要求三天内支付的情况。对于自己工资的合法支付时间,他表示很困惑。

  那么,公司的做法合不合理?究竟哪种说法才是正确的呢?我们来一起研究研究。

  离职员工工资应该什么时候支付?

  关于小李公司的做法,我们先来看看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离职员工的工资应该在几天内发放。

  何时付?

  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有如下规定: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实务操作中,部分公司除了拖延支付,甚至还会有以公司产品抵消工资的情况,那么看看关于这点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

  如何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有如下规定: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所以综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离职当天,以货币形式,一次性付清其工资。

  如果离职单位所在地,没有具体的关于工资支付的办法,则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但是如果各省市有具体的自己的规定的话,则依照当地规定执行。

  回到本案例中来,小李离职的公司位于杭州,则该公司应按照《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下面有介绍), 在和小李合同终止的5日内一次性结清小李的工资。

  所以小李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小李可以通过仲裁等方法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

  部分省市离职工资支付规定

  关于工资支付,全国不同省市可能有不同的地方法律规定,进而使得各地薪资发放日期也不尽相同。

  下面51酱把全国部分省市关于 离职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整理给大家,找找看你的所在地是怎样规定的吧: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支付办法:一次性付清。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七条 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支付办法:一次性付清,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016年9月29日修订】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支付办法: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2010年12月1日修正】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当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支付办法:当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支付办法:一次性付清。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支付办法: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支付办法: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1日修正】

  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支付办法:5日内一次性结清。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支付办法:一次性支付。

  《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支付办法:一次性付清。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支付办法:一次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支付办法: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生效日期:2005年7月6日】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支付办法: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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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离职工资结算时间规定

  一、离职后工资应在什么时间内结算

  1、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职当天一次性付清其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各地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比如:深圳,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

  (1)《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二、离职后工资多久不发可以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工资纠纷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法离职工资结算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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